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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13-00261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科技、教育,教育,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3-11-16
文号: 灌政发〔2013〕41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2〕10号)、《省政府关…

县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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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2〕10号)、《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25号)和《市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3〕58号)等文件精神,不断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方便学生、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着力创新体制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立足长效管理,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进校车安全工程,确保校车有序营运。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全县校车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区和农村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所有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都可以乘坐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在此之前为过渡期,凡在我县境内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7座以上载客车辆必须取得校车标牌,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探头,并接入本县监控平台,同时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三、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实行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政府和县教育、公安、交运、安监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共抓的责任机制,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及相应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履行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因地制宜确定校车安全管理方式、目标和任务,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二)坚持就近入学、公交优先。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就读,降低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风险。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提供便利。把校车服务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中小学生和幼儿获得校车服务。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将过渡期工作与长远工作统筹考虑,集中整治活动和长效运作共同推进。坚持准入标准、安全第一,过渡期内专门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服务的车辆应当基本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坚决取缔。认真落实安全责任,科学确定车辆行驶线路,严格执行校车及其驾驶人准入和退出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确保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

(四)推进专业管理、市场运作。采取多渠道推进、多模式并举、竞争择优的方式,将提供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服务的运输经营企业、公共交通公司以及个体经营者纳入专业管理轨道并办理校车使用许可。鼓励设立专门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建立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通过财政支持、税费优惠、社会捐赠及家长合理分担等多种形式,支持开展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服务。

四、重点任务

(一)优化学校布局结构。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学生分布、未来人口变动情况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分布状况、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划分学区,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尽量缩短辖区内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路程,降低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完善公交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城区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提高公交线网覆盖面,把发展公交作为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重要途径。县教育部门及各学校要全面掌握学生乘车需求,合理安排上下学时间,加强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衔接,方便学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学。到2015年底,全县符合通车条件的行政村农村班车通达率达100%,镇村公交开通率达50%,城区内学校实现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

(三)确保过渡期交通安全。各乡镇政府要针对过渡期内大量不符合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定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过渡期内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逐步淘汰现有非标准校车,在过渡期内按计划渐次更换为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2013年达标率达30%,2014年达标率达60%,2015年底前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均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

(四)严格校车准入配备。实行车辆户籍化管理,全面检查现有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车辆,对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核发校车标牌,并要求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等。凡申请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服务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校车标准,并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严厉查处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车辆。

(五)强化乘车安全管理。认真执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对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服务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驾驶人员,由公安部门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校车应定期进行安全维护,建立安全档案,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合理制定校车行驶线路,对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校车所经道路要及时进行维护。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行驶线路的交通秩序管理力度,保障其优先通行。严厉查处学生接送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学校要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有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专人随车全程照管乘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维护上下车和乘车秩序。鼓励保险机构为中小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提供优质保险保障服务。制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经常开展演练,全面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五、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牵头单位,负责把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落实校车管理责任人。定期了解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需求,会同公安、交运、安监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加强对师生、照管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制订学生乘车安全守则。

(二)公安部门:负责建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车辆户籍化管理档案,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对校车驾驶人签注校车准驾资格。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会同各乡镇及县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设置与维护工作。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使用校车标牌行为和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与幼儿上下学的车辆,及时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及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三)交通运输部门: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和镇村公交。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车辆技术管理和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

(四)安监部门:负责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五)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校车更换升级、营运经费补贴等相关经费,并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补助方案。

(六)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校车安全工程实施。

(七)质监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督促其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其按资质证书规定的检验项目执行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八)物价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制定校车接送收费标准。

(九)各乡镇政府:负责提升乡村公路(含桥梁)通行安全技术标准;协调和配合县教育等相关部门加强所属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保险机构:负责承保校车商业保险、交强险和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优惠;建立校车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做好事前风险查勘预警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县政府领导牵头,县教育局召集,县公安局、交运局、安监局、财政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成立县校车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乡镇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及县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学生、家长、驾驶人员等重点人群的交通安全教育。公安部门要开展校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部门要督促各中小学校切实做好学生交通安全、交通法规等教育工作;学生监护人要拒绝租用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接送学生,杜绝无安全保障的交通出行方式;各新闻媒体要加强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增强全社会的校车安全保障意识。

(三)强化政策扶持。县交运、公安、税务、财政等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差价补贴。物价部门应根据校车接送收费标准,结合应享有的优惠政策,做好校车收费备案工作。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乘坐镇村公交车辆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在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相适应的校车管理服务方案等,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乡镇有关单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在校车安全监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校车营运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家长及监护人要积极主动承担监护责任,配合有关单位共同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6日